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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12日 23: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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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08日 20:58:08

重温温总理履政自陈有多少官员无颜?

重温温总理履政自陈有多少官员无颜?

罗宗华




新官履政,多有一番感慨陈词,或信誓旦旦,或痛斥腐败,高调声声,好像不如此,就显不出他的领导艺术和理论修养。读温总理的履政自陈却让人有一种涓涓细流入心来的滋润,感到温总理对人民的那份坦诚、那份热爱、那份无私,那份鞠躬精粹:
      “我是一个很普通的人。我出生在农村的一个教育世家。我的祖父、父亲和母亲都是教员。我的孩提时代是在战乱中度过的。战火烧毁了我的全家,包括爷爷亲手办的那座小学。旧中国的苦难在我幼小的心灵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
  我从在大学学地质到从事地质工作整整25年。这期间大部分是在非常艰苦和恶劣的环境中度过的。我深知人生的艰辛,也知道国家建设的艰难。但我也树立了一种信念: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要不畏艰险,勇于攀登,一定能达到光辉的顶点。
  我在中南海工作了18年,这是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十分重要的一个时期。我目睹了在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的领导下,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国面貌发生的历史性变化。我经历了这场伟大的实践。中国的建设事业是非常伟大也非常艰巨的,惟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开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国家才能繁荣富强;惟有坚持民主、科学和负责任的精神,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
  全国2500多个县(区),我跑遍了1800多个。这使我更深地了解了国情和人民的状况,深知人民的期待。我绝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一定要以人民给我的信心、勇气和力量,忠实地履行宪法赋予我的职责,殚精竭虑,鞠躬尽瘁,不负众望。
  我们现在的全部工作都是在前任的基础上开始的。前人给我们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摆在我们面前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还要我们继续进行开创性的工作。我总记着一句古训: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要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农业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这已经成为制约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一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第三,下岗和失业人口不断增加,社会保障的压力非常之大。第四,城乡发展不平衡,东西发展不平衡,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相当一部分人口处于贫困状态。第五,财政负担沉重,金融不良资产比例较高。但是,我们有改革开放20多年来奠定的雄厚物质技术基础,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要坚持正确的路线和政策,我相信,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朱镕基总理是我非常敬佩的一个领导人,他有许多优点值得我学习。至于我自己,大家普遍认为我是一个温和的人。但同时,我又是一个有信念、有主见、敢负责的人。在我当总理以后,我心里总默念着林则徐的两句诗:‘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这就是我今后工作的态度。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说起台湾,我就很动情,不由地想起了一位辛亥革命的老人、国民党的元老于右任在他临终前写过的一首哀歌:‘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大陆。大陆不可见兮,只有痛哭。葬我于高山之上兮,望我故乡。故乡不可见兮,永不能忘。山苍苍,野茫茫。山之上,国有殇。’这是多么震撼中华民族的词句。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一个中国的原则基础上,尽早恢复两岸的对话和谈判,反对“台独”,积极推进两岸经济、文化的来往与交流,推进两岸直接“三通”的早日实现,争取早日实现和平统一。
  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的总理,我最关心的是中国的稳定和发展。我深知中国的稳定和发展来之不易。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风云变幻,苏联解体,东欧巨变,在中国也发生了一场政治风波。党和政府紧紧依靠人民,采取果断措施,稳定了国内局势,并且继续推进改革开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3年来,中国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说明,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古代《大学》一文说,生财有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抒。现在在农村倒过来了,‘食之者众,生之者寡’。有一个县十二三万人口,吃财政饭的多达5700人。如果不精简机构,不减少人员,农民的负担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与此同时,要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把一切不应该向农民收取的税费,全部减下来,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从今年开始,我们就出台了一项措施,就是新增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农村。
  新中国成立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她走过辉煌的道路,也曾出现过严重的曲折。‘文化大革命’就是个曲折。我始终相信,社会主义是大海,大海是不会枯竭的,大海可以容纳百川。只有吸收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社会主义才能巩固和完善。这个时间会很长,需要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 ”
  重温温总理当年的履政自陈,看今日温总理履政践行让人百感万千。我们为中国人民有这样一位总理而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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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06日 22:21:2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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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05日 21:57:51

透析中央政治局41次集体学习的民生问题

透析中央政治局41次集体学习的民生问题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3日下午进行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我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问题研究。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实施农业标准化和保障食品安全重大意义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4月24日新华网)

透析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内容和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可以看出,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最大的民生问题、最现实的民生问题,而且也是最艰巨、最长远的民生问题。

首先,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不仅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高度重视,而且也体现出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的重大意义。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解决好13亿人口的吃饭和吃饭安全问题,比什么都重要、比什么都迫切。从某种意义上说,眼下再没有什么比13人口的吃饭和吃饭安全问题再重要了。所以,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实施农业标准化和保障食品安全重大意义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里,总书记强调,“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实施农业标准化和保障食品安全重大意义的认识,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第二,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最现实的民生问题。长期以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农业标准化滞后,农业生产粗放经营,农业科技含量低的问题,一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农民在生产过程中,无限制地超标使用化肥、农药,农产品污染重,质量差,不仅影响了农民增产增收,而且也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这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方针是不相符的。在农业标准化滞后,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的同时,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农产品加工企业粗制乱造,制假贩假盛行,假食品害人事件时有发生,如劣奶粉“喂肥”大头婴、粉丝掺假添加有毒化学肥料、红心蛋事件、假酒中毒致多人死亡事等等,这些问题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面对制假贩假盛行的现实状况,很多民众叹息,现在到市场上都不知道什么敢买,什么不敢买,上了餐桌的农产品,不知道什么敢吃、什么不敢吃。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和研究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问题,着眼于解决好13亿人口的吃饭和吃饭安全问题,正是当前最现实的民问题。

第三,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最艰巨的民生问题。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一方面,要实施农业标准化,为食品安全打好基础,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保障食品安全本身,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不仅涉及到生产领域、加工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政府监管领域和社会舆论监督领域,而且还涉及到亿万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和生活。治理实施起来,绝不是件简单轻松的事情,这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同心协力才能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最艰巨的民生问题。

第四,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最长远的民生问题。如果抛开生产领域,单从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治理食品安全在短期内还容量凑效的话,那么,实施农业标准化,从生产领域的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正因为如此,胡锦涛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才强调,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食品安全保障。可见,施农业标准化,也是与农业现代化相伴相随,互相促进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施农业标准化,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也是最长远的民生问题。

然而,尽管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最艰巨、最长远的民生问题,但是毕竟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中央最高层的高度重视,并进入了决策实施程序,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报强调的那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切实把实施农业标准化和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件大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的投入,加强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队伍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造福广大人民群众。我们相信,由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由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就一定能解决好13亿人口的吃饭和吃饭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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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05日 21:37:23

总书记“四个”新一代的期望意义深远

总书记“四个”新一代的期望意义深远


王廷连

    今天是“五四”青年节,也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85周年纪念日。胡锦涛致信中国青年群英会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需要青年们奋勇承担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需要青年们奋力开创。[B][ft=,,Times] [/ft][/B]胡锦涛在信中殷切 [B]
    希望广大团员青年以英雄模范为榜样,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品德高尚、意志顽强的新一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的新一代,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让青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5月4日人民网)
    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给中国青年群英会的致信,思考和理解总书记在信中殷切希望广大团员青年以英雄模范为榜样,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品德高尚、意志顽强的新一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的新一代,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以下简称“四个”新一代)之精神,深切地感到,总书记对广大团员青年“四个”新一代的期望,意义重大而深远。

    首先,“四个”新一代的期望,是传承历史的客观要求。江山代有英才出,事业要有后来人,青年既是历史的传承者,也是社会发展的后来人,传承历史,当好社会发展的后来人,客观上需要当代青年要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只有这样,才能担当起传承历史的重任,真正成为社会发展信得过、靠得住的后来人。如果不是这样,当代青年成了目光短浅、信念无定;品德低下、意志脆弱,视野狭隘、知识浅薄;不思进取,坐吃山空的一代,那么,他们不仅担当不起传承历史的重任,而且还会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葬送者”。可见,“四个”新一代的期望,对于青年一代担当起传承历史的重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信中才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任务需要青年们奋勇承担”。

    第二,“四个”新一代的期望,是开创未来的必然要求。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同传承历史一样,承担民族复兴的希望,更需要当代青年要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只有这样,才能担当起开创未来的的重任,真正成为民族复兴信得过、靠得住的后来人。如果不是这样,当代青年成了目光短浅、信念无定;品德低下、意志脆弱,视野狭隘、知识浅薄;不思进取,坐吃山空的一代,那么,他们不仅担当不起民族复兴的重任,而且还会成为民族复兴的“败家子”。 可见,“四个”新一代的期望,对于青年一代担当起开创未来的重任,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信中才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需要青年们奋力开创。”

    第三,“四个”新一代的期望,是成功人生的必然选择。思考人生,追求成功的人生,是青年人考虑最多的问题。然而,追求成功的人生,必须把个人的命运同祖国的命运紧密相联,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全民族的共同理想,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才能使人生的意义得到升华。而要实现这种人生价值,使人生的意义得到升华,真正把个人的命运同祖国的命运紧密相联,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全民族的共同理想,当代青年就要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只有这样,才能与祖国共奋进,与人民齐奋斗,与时代同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奉献青春,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贡献才智,才能拥有壮丽的青春,才能实现人生的美好理想。如果不是这样,当代青年成了目光短浅、信念无定;品德低下、意志脆弱,视野狭隘、知识浅薄;不思进取,坐吃山空的一代,那么,他们不仅不能实现人生的真正价值,不能取得人生的真正成功,而且还会在人生的路上迷失方向,甚至走向人生的悲哀。可见,“四个”新一代的期望,对于青年一代追求成功人生,实现人生的美好理想,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信中才期望团员青年努力成为“四个”新一代,“让青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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